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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作者:福建三仟招標有限公司 2018-04-28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7年3月2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著力構建放管結合、權責清晰、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更好地發揮政府采購制度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強化權力運行監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政府采購管理 (一)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各級政府預算單位要全面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對納入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均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不得組織實施無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執行中部門預算資金變動(包括追加、核減或調整結構)需要相應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照部門預算變動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預算年度開始后,在各級政府部門預算批準前,可按照部門上報的“二上”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實施計劃。 (二)規范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方式。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實行備案管理,計劃中涉及的法定審批事項應當先行履行審批程序。依法變更采購方式的,由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審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方式,簡化辦理流程,確保備案審批過程依法有序進行。 (三)優化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按照簡單優化、方便實用、利于執行的原則,定期梳理并動態管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科學、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品目,保留通用性強的品目,進一步突出集中采購管理重點,方便采購單位編制和執行政府采購預算。 (四)改進進口產品核準程序。實行進口產品清單管理,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本地區進口產品采購管理工作,配合省級財政部門組織進口產品清單申報歸集工作。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進口產品專家論證和公示,制定本省進口產品清單,建立清單的定期調整機制。 (五)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執行屬地管理。省以下法院、檢察院政府采購計劃備案、投訴舉報處理和項目監督檢查等,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省以下法院、檢察院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的監督。其他采購人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報經預算主管單位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對項目執行實行屬地管理。 二、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健全覆蓋政府采購全過程的信息公開機制,全面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采購結果以及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全面公開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內容和時限要求,強化落實采購人履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監管力度。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制定全省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和監管信息公告統一規范,建立全省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一張表”查詢機制。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推動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及時、完整、準確,實現政府采購信息的全過程公開透明。 (七)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共享。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采購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及政府采購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建立與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用數據共享聯動機制,推動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信息共享。 (八)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建設,提升系統用戶操作的便利性和實用性,通過系統固化法定采購流程、審核審查標準和時限要求,科學設置提示性及約束性預警,實現所有采購活動有記錄、有痕跡、可追溯、可跟蹤。實現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與財政預算管理系統、國庫支付系統以及省權力運行網上公開電子監察平臺對接,逐步實現政府采購項目全過程電子化操作和監督管理。 三、創新政府采購執行操作 (九)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政府采購網上超市交易平臺,鼓勵電商和其他市場供應主體積極參與。通過實行電商直購、網上競價、網上議價等采購模式,多方式、多渠道的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提高采購效率。省級將在2017年上半年啟動網上超市系統上線運行,各設區市可在統一的交易規則基礎上探索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電子交易模式,積極推動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工作。 (十)繼續推行批量集中采購。繼續推進通用類辦公設備批量集中采購,鼓勵各地根據實際創新集中采購執行管理方式。健全批量集中采購執行管理制度,建立履約評價管理體系,強化對采購人和供應商批量集中采購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積極探索區域聯動批量集中采購,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先行先試。 (十一)建立集中采購目錄內商品比質比價機制。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集中采購品目商品價格比對庫的建設,制定比質比價商品清單和規則。采購人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公布的比質比價商品中標或成交平均價格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十二)建立政府采購項目保證金專戶集中管理機制。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全省政府采購保證金監管系統,建立公開選擇保證金托管銀行的機制。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系統進行升級改造,與保證金監管系統進行對接。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確定的托管銀行范圍內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專項用于保證金的收取、退還及清算等,確保資金管理安全。 四、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十三)落實節能環保、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導節能環保、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發展的預算份額預留、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相關配套保障措施。采購人應在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項目評審中切實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對涉及節能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的采購項目,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有關條款。在安排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時,應當預留規定比例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額度專門面向中小微型企業、監獄企業采購,預留份額內采購項目應在采購文件資格條件中予以說明。有制服采購項目的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工作的統籌,預留本部門制服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監獄企業采購。 (十四)適當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機構的采購自主權。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項目評審專家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參與評審或論證的專家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名單應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標注。提高省屬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品目采購起點標準。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規定。 五、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十五)強化采購需求管理。采購人要加強需求研究,統籌本部門工作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市場調查、專業論證(咨詢)、征求意見和內部會商等程序,合法合規、完整明確地確定采購需求,并根據項目特點依法、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和業務需要采購。 (十六)強化履約驗收管理。采購人要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明確履約驗收的內部責任分工,驗收應當有采購人員以外的本單位其他人員參與,按照采購需求和采購合同約定,對采購的產品、技術、服務等進行實質性驗收,并出具驗收書。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依法追究違約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十七)強化內控管理。采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采購文件準備和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職責崗位的相互分離,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和舉報處理工作。預算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政府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內部監督,切實履行對所屬單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采購方式變更、進口產品、信息公開、合同履行、檔案管理等業務的管理和指導職責。 六、提升政府采購從業水平 (十八)推動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引導建立采購代理機構擇優汰劣的競爭機制,推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評價標準,建立健全采購代理機構動態考評體系,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代理機構實行差異化管理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扎實開展考評工作,規范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的行為。引導采購代理機構健全內部制約機制,規范業務流程,強化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程序性、依法性和時效性的把關。鼓勵采購代理機構走差異化發展道路,提高細分領域代理專業化水平。 (十九)推動采購代理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鼓勵推動建立采購代理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管理和理論研究、業務規范、培訓教育等方面服務作用,推動代理行業的公約誠信建設。 (二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動態管理機制。加強源頭管理,嚴格按照標準和條件把好評審專家庫入口關,及時將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專家清理出庫。加強使用管理,實現系統隨機抽取、自動語音通知、名單加密控制。加強評價管理,建立評審專家多方評價和差異化管理機制。加強培訓指導,創新培訓方式,提高評審專家整體素質。 七、強化政府采購監督問責 (二十一)健全監督檢查工作體系。建立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預算主管單位分工協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和有效問責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審計部門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效能監督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納入考核指標體系。預算主管單位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機構的政府采購活動定期開展內部監督。 (二十二)構建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省級人政府財政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政府采購專項檢查工作,加強對市、縣(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各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檢查和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依法加大對不良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力度。 (二十三)逐步完善政府采購誠信制約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政府采購嚴重違法行為和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實施責任追究和聯合懲戒,強化監督問責,不斷優化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