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委托及從業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下簡稱“通知”)等政策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網上登記
社會中介機構在福建省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其省級分網(福建省政府采購網)辦理網上登記,提供必要證明材料,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已完成網上登記但未達到通知規定應當具備條件的,應按要求及時完成專職從業人員、辦公場所、監控設備圖片等信息補充登記工作。逾期將取消或暫停不具備代理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下簡稱“政采公開系統”)相關操作權限。
已按要求完成網上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下簡稱“代理機構”)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登記信息不真實或更新不及時的,將視情形列入不良行為名單或暫停一定期限的政采公開系統相關操作權限。
二、規范代理機構委托行為
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其省級分網(福建省政府采購網)查詢代理機構登記狀態,嚴禁委托代理機構名錄外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監管部門監管意見、投訴檢舉處理情況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等,從代理機構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應通過一定的內部程序擇優選擇一定數量的代理機構,應使用政采公開系統從中公平、公正、合理確定具體項目的代理機構,同時作好記錄工作。政府采購項目確需指定一家代理機構的,應作好會議記錄,并將相關紀要上傳政采公開系統。
采購人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檔案保存移交、質疑答復、代理費用支付等具體事項。代理費用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也應結合行業規定、項目特點、市場行情等,要求代理機構合理收取代理費用,代理費用收取方式、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應隨采購文件一并在政采公開系統進行公開。采購人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等應由采購人支付的費用變相轉嫁給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三、規范代理機構從業行為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建立完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強對專職人員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組織采購活動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專職人員綜合素質和從業能力。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使用政采公開系統規范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在代理過程中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書面建議其及時改正并留存相關記錄。
四、加強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及信用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監督檢查,除通知規定的有關內容外,還應重點檢查不按要求使用政采公開系統辦理的政府采購業務、違規代理應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項目等行為,重點關注同一代理機構代理同一采購人政府采購項目多次被投訴檢舉成立后仍長期受托、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頻繁變動等情形,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斷規范代理機構從業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建立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發揮引導和規范作用,及時共享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并加強結果運用。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