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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 有關規定的通知作者:福建三仟招標有限公司 2018-04-28
省直各預算主管部門,省屬高校,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理順政府采購流程,規范政府采購操作行為,根據采購單位在采購執行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問題,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經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流(廢)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經過財政部門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為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的,在組織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時,采購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直接組織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 依法直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流(廢)標的貨物、服務項目及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流標的服務項目,未變更采購方式或經過財政部門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在組織新一輪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時,采購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可以直接組織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內未達到集中采購金額起點的采購項目或由主管部門統招且不涉及省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采購項目,可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注冊登記過的社會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在變更采購方式時,如項目金額超過10萬元(省屬公立醫院超過30萬元)的,應當報經預算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不含省屬高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10月31日 |